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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机”也好、其他产品也好,是属于模仿,要区分在哪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在哪些方面又没有侵犯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说生产 “山寨产品”,就对这个企业或者对这种产品说Yes或者No。如果说它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他应该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他这个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因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这也是我们看待 “山寨”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
——工信部的话,我觉得这段还是有道理的,不能看着开刀孔就说模仿蜘蛛的,知识产权问题很复杂,把复杂的问题变简单很容易,也很粗暴和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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