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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爪 于 2011-9-28 10:25 编辑
严格讲,无法可依。中国没有什么危险物品管制法。 所以这一切都不受法律管辖,而是由各种“龟腚”来管辖的。 就一般来说。GA局的龟腚是这样的,不允许携带警用器材,民航,火车站都有这样的告示。
所以喷 ...
emc2_zx 发表于 2011-9-27 16:0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对携带特定管制器具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刑法中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也进行了界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燃料、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处罚内容略
由此可见,就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伸缩棍并未纳入管制器具内(特别是未标注警用字样的伸缩棍及防狼喷雾器不属于警用器具)因此从社会治安管理现状来看,对伸缩棍的管理处在一种可松可严的空白状态,同时也是处在“老百姓可以放心购买,但不易公开随身携带”的现实局面,但因此就说携带伸缩棍是违法和无法通过机场地铁安检来认为伸缩棍属违法物品的概念理解应当是为言之无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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