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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暴力,慎入!很多YY党不清楚,其实死亡和意外都是瞬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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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3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叔们多数不听话~~喜欢欺负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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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7-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n个未成年人持械抢劫  正当防卫也无解?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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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7-3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美帝JC的视频感触颇深,丫是跟天朝成管学的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4-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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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7-3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能尽早看出端倪 然后bug out才是王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27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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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7-3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30 09:57
    什么至于不至于!法律有这条明确规定,通俗来说,神经病在杀你,你杀了神经病,你不叫正当防卫,你这叫杀 ...

    请提供法律条文看看,我们要拿事实来说服人嘛。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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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30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ma5555 于 2013-7-30 14:18 编辑

    你们看看外国多乱还是天朝好吧。

    点评

    你的头像怎么没了??  发表于 2013-7-31 12:16
    美国犯罪率比中国低得多。 所谓国外比国内乱,那是ccav的宣传。 本层层长多大了?不会真的相信这个宣传吧?如果只是天真学生时代,那还可以理解。  发表于 2013-7-31 03:57
    这个... 国内的不敢放,真会触及很多人的敏感神经,我放国内的,那还不炸了窝去,国外的大家更能理智一点去看  发表于 2013-7-30 14:21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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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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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banditind 发表于 2013-7-30 02:07
    逃跑并大声呼救是最好的选择。
    即使不能逃跑,也不要落入对方的控制之中,因为对方可能并非只为财,现在社 ...

    怎么说呢,求财不伤人的很少,因为因为现在畸形人格的人很多,在前年广东很多地区劫匪都是,先捅人后拿钱,很多人因此遭殃,大部分抢劫的都缺乏理智了;你说的逃跑呼救,本来我以前是很赞同的,但是考虑了下实际情况和真实案例后,觉得这不适合重点讲述;因为大多数攻击都是突然的,攻击者也是疯狂的;提前的危机意识和避免危险会更重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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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夜魇惊梦 发表于 2013-7-30 02:13
    不要有任何侥幸心里。
    不要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别人身上。
    同样的机会逃跑永远优于战斗除非情势所逼。

    说得很好,我师父是刑警,我以前问他,遇到街头持械行凶的时候会怎么办?
    他回答:“因为墙支限制很严格,所以大部分执勤或者巡逻的时候是不配墙的,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呼叫支援....”
    示弱是很好的方法,至少能让歹徒忽略你的威胁强度,但是示弱也是为了你的逃生和攻击做的铺垫,如果在被围攻或者打倒在地的情况下,被继续攻击那也是很常见的,想信大家都清楚,打红眼的人,可不管你反抗没反抗。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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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3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刀刻硬盘 于 2013-7-30 14:42 编辑
    凌云 发表于 2013-7-30 13:02
    请提供法律条文看看,我们要拿事实来说服人嘛。

    此链接为百度百科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条例的解读
    http://baike.baidu.com/view/14670.htm


    下面是正文
    概念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有个防卫误区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以上两条是不是有点矛盾?嫌疑人满身血正在杀别人(不知道他是不是神经病),如果过去抡他,按最坏打算抡死了。。。我想知道到底参照无限防卫,还是那个第8条???我的理解是,法律为大,无限防卫条款是正式的法律条文,应当参照刑法无限防卫的条例判决。因为谁当时也不知道那就是个神经病。。。
    有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帮我们解惑?

    点评

    哥们,你刷屏了.....  发表于 2013-8-2 00:42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0 00:01
  • 签到天数: 126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7-3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靠两条腿比较靠谱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27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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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7-3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30 14:30
    此链接为百度百科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条例的解读
    http://baike.baidu.com/view/14670.htm

    老兄,所谓的“防卫误区”里对于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那一条根本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支持的,也就是说,这只是所谓的“砖家叫兽”的说法或者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为了保护这些所谓“弱势TMD群体”所做出的折衷。刑法授予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和对若干犯罪行为的无限防卫权,但是并没有授予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后的豁免权,所以只要符合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条件就可以去实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1 09:51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3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刀刻硬盘 于 2013-7-30 15:20 编辑
    凌云 发表于 2013-7-30 15:05
    老兄,所谓的“防卫误区”里对于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那一条根本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支持的,也就是说,这 ...

    我是这么理解的,无限防卫是正是法律条文。
    那个第8条,充其量只是一个具体认定的补充说明,具有指导精神,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既然有这个指导精神。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是有一定变数的。。。
    在天朝,一切皆有可能,不是吗。。
    我只能说,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他正在杀别人,我又是自己一个人,我身上又带着甩棍,那么,我想我会拿棍抡他。。。。回头调查的时候,就一口咬定,我不知道他是神经病,我只知道他在杀人,我要阻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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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参与分 +1 收起 理由
    凌云 + 1 赞一个!其实我就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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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4-14 01:54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3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魇惊梦 于 2013-7-30 16:24 编辑
    绝对强汗!!! 发表于 2013-7-30 14:14
    说得很好,我师父是刑警,我以前问他,遇到街头持械行凶的时候会怎么办?
    他回答:“因为墙支限制很严格 ...

    其实围殴是这样的,争斗过程中自发性的集中起来一顿猛抽或者直接是一群人上去一顿猛抽。
    前者目的性更强,而后者更主要的是威慑。
    那种打红了眼的情况多发生于梁两拨人械斗或约斗的情况下。
    这也属于自发的目的性的群殴

    在我所要叙述的人群中很难遇到,很难想象不擅长发狠的人怎么能把对面弄得红眼...........除非这是一个天生的毒舌贱人= =

    群殴是一种典型的群体事件、是由一个个体引发而由一个体结束的。
    就是说,群殴的发生肯定是因为有一个人先上手、而结束也是因为有一个人先停手。

    就是说大家都准备上,但是如果没有第一个上的,大家都不会上。而没有第一个停手的,大家也不会停手、即使是做样子不出力、
    这就是典型的群体心理

    在群殴过程中如果有人发现情况不对、有任何一个人发现问题一般都会停手,那段盲目冲动只会存在很短的时间。(当然如果是一群醉汉可能例外,你惹他们干吗= = )

    因为群殴大部分不是以杀人为目的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打太平拳的心态。
    就和打哈气会传染和集群的突然安静一样。如果有一人态度改变突然停手就会有连锁反应。
    你要做的就是制造这个问题,并想办法让他们发现问题。

    既然你做不到够狠够玩命,那么为什么还要顾及颜面。
    不管你是捂着一个位置拼命的在地上嚷嚷打滚、还是假装抽搐流口水、亦或者完全没反应装晕。
    你主要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意识到你有问题,这就可以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31 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强汗!!! 发表于 2013-7-30 14:10
    怎么说呢,求财不伤人的很少,因为因为现在畸形人格的人很多,在前年广东很多地区劫匪都是,先捅人后拿钱 ...

    若能提高警惕,在对方接近攻击距离前就发现对方的企图,当然是最好的。

    点评

    你胆敢质疑CCAV是何居心,社会繁荣稳定不会发生这些恐怖的事,嗯一定是假的。  发表于 2013-7-31 11:26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3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因为看多了视频,就过分夸大暴力个案的影响
    比这个风险更高更容易导致伤亡的事件很多
    比如心脏病发作,溺水,交通事故等,频率远比打劫多得多,只不过你觉得不够刺激,瞧不上眼罢了
    举个例子,我最近一星期看到的溺亡至少有七八起,那真是拦都拦不住

    我觉得各位如果时间有限,还是好好学学游泳,精力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再去考虑学什么格斗,这些技能不经过训练没有形成肌肉记忆,再怎么聊也是空谈

    点评

    前辈说道点子上了,不练成肌肉记忆的招式真赶上事屁用没有,你压根想不起来。。。  发表于 2013-7-31 11:29
    一点不错。我们全家很早就主动学习120急救知识了,孩子也会做心肺复苏。  发表于 2013-7-31 11:12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1-25 22:2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7-3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外总是在一瞬间啊!要时刻提高警惕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27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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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7-3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30 15:19
    我是这么理解的,无限防卫是正是法律条文。
    那个第8条,充其量只是一个具体认定的补充说明,具有指导精神 ...

    我就是这么理解的,一口咬定我不可能知道他精神病/未成年,我只看到他正在违反刑法20条第3款,所以我就行使无限防卫权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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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3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凌云 发表于 2013-7-31 11:15
    我就是这么理解的,一口咬定我不可能知道他精神病/未成年,我只看到他正在违反刑法20条第3款,所以我就行 ...

    就是,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到时候谁问我都是一句话,我不知道他是神经病(未成年),我只知道他在杀人,我要制止他。。。。别的啥也不说。

    然后找记者,发微博,放网上,一定要闹的动静大,自己的正面形象上去了,社会舆论支持你了。法院会考虑到社会影响,很可能最后判个几年缓刑几年就完事了。。。。

    昨天看咱们帖子看得生气,拿着甩棍去找门口的枯树干了。把枯树干当成神经病啪啪啪抽的那叫一个过瘾。。。。。
    结果发现3个问题
    1,我的棍缠了电工黑胶布,一点也不震手
    2,我的棍缠了电工黑胶布,一点也不滑。
    3,之前抽人导致的打击节不是弯了一点吗,结果抽完树一检查棍,我靠竟然直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27 06:06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7-3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31 11:37
    就是,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到时候谁问我都是一句话,我不知道他是神经病(未成年),我只知道他在杀人, ...

    难道不是泡棉手柄的么?居然有意外收获。。。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5-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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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3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不错嘛{:5_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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