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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茶予茶语

[心情分享] 新人茶语的第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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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4 10:28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3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轻度冲突时,因为不是生死相搏,所以要避免使用刀具使事态升级。在安全至上的原则下,避免无谓冲突,莫斗气。在遇到严重侵犯无法躲避时,要尽量一击必杀并迅速离开现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5-18 20:29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1-3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如果当时你带了一大罐喷子,事情就不是现在这情况了。
    赢得光彩轻松代价还小,所以说吧,还是买罐喷子吧,比赔给他们医药费便宜多了
    喷子好,喷子妙,喷子用着呱呱叫..........................
    喷子我有渠道,兄弟买罐喷子吧...........................
    此处省略二百八十个字吧{:5_190:}

    点评

    有广告嫌疑 哈哈  发表于 2014-1-30 16:17
    我有沙豹硬壳快开… 我后悔无数次了那天为什么不带喷子!  发表于 2014-1-30 16:05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刀子绝对不提倡,不知道LZ哪里的,反正你运气好的很,这事情要是在上海....打架破个眼角,吃个轻伤认定,公安局直接公诉提交检察院,少则看守所呆半年,多则判1-2年的比比皆是,别说刀子了。就算赤手空拳打得过对方有时候也是自己吃亏,只能说中国法制太落后了,你无责的同时意味着大量恶意犯罪行凶的人一样可以逃脱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 签到天数: 54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予茶语 于 2014-2-2 00:21 编辑
    T-9000 发表于 2014-2-1 10:12
    拿刀子绝对不提倡,不知道LZ哪里的,反正你运气好的很,这事情要是在上海....打架破个眼角,吃个轻伤认定,公 ...

    你知道陶黄大战么,俩人在上海CHINAJOY展厅公开约架,打破眼角可不止,反正我看视频头上都是血。结果这姓淘的进局子几小时就出来了。当时我还纳闷,这俩人和解了?
    所以法律在中国漏洞是大,上海也不例外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是在炫,下次就没这运气了。

    点评

    人真是思维各有不同,下次这机会还是给你吧  发表于 2014-2-1 19:49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3-5 19:41
  • 签到天数: 13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2-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蜗牛他爹 发表于 2014-1-29 11:03
    重伤是15年 轻伤是3年以内 玩刀还是学点法好 恩
    专门研究打哪是轻微伤 哪不能碰的 如果有想学的联系我昂

    求大哥赐教!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5 00:13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背景干这事就没问题,中国人就缺点血性。
    对这行为持否定态度的人有两种:1、确实老成持重,可这么老成喜欢刀干嘛,换点喜欢的,古董啊字画的不是更合适。2、假血性,整体拿刀吓人壮胆的。貌似民国的东北的张少帅,放着几十万军勇、比日本人还先进的飞机,弃城而逃、闻风丧胆、丧国辱民,让人不齿万年,自己也怀罪一生。
    我不是鼓励逞凶斗狠,但如果人没有一点血性,在外强面前势必服软,这就是为什么日占期间汉奸多如牛毛的原因。当然你可以说地痞不是外强,但是恶,除恶怀柔是害人害己,看这架势这几个地痞发狠干了这兄弟都可能。
    小兄弟,我敬你,也祝你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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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予茶语 + 1 谢谢,也祝您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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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5 00:13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azhiqiang 于 2014-2-3 19:29 编辑

    除恶扬善,保全自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9000 于 2014-2-1 21:20 编辑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17:23
    你知道陶黄大战么,俩人在上海CHINAJOY展厅公开约架,打破眼角可不止,反正我看视频头上都是血。结果呢 ...

    那个是互殴定性,没有造成轻伤认定,知道不?证据确凿是互殴邀约,下手后又不构成轻伤认定(不是说你流血了就一定轻伤认定了),当然不走公诉流程,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走流程,大家罚款而已,你以为公安自己没事找事交个案子去检察院?还是网上关注度那么高的两摄像师没事找事?如果一方认为警察处理不妥,要么开出一个轻伤认定,要么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更多赔偿。拜托你法律那么不熟悉,还敢随便用刀子,我服了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 签到天数: 54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予茶语 于 2014-2-1 22:20 编辑
    T-9000 发表于 2014-2-1 21:18
    那个是互殴定性,没有造成轻伤认定,知道不?证据确凿是互殴邀约,下手后又不构成轻伤认定(不是说你流血 ...

    别的我不说,你也别服我不服我,拜托你说话有点逻辑 ,我不是随便用刀子,我想动刀吗?说了动刀是无奈之举,难道我还有仔细阅读法律条文吗?
    首先,法律不认可当事人之间以伤害对方身体为内容的合意。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也就是说,约架的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第二,若约架被实施,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应当对所造成的对方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你去看看那个视频,棒球棍给脑子几下流血了,这好歹也算轻伤吧,照你说打架破个眼角都待半年 ,这个不比起你说的打破个眼角不是严重的多?
    我说话没有什么冒犯的地方吧? 你这样回复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21:21
    别的我不说,你也别服我不服我,拜托你说话有点逻辑,我想动刀?我动刀前还要向你说的那样看看法律条文? ...

    好吧,你动刀子你有理,希望你继续保持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 签到天数: 54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T-9000 发表于 2014-2-1 21:27
    好吧,你动刀子你有理,希望你继续保持吧。

    真是保持了你一贯的作风,天下之大独你唯一,像坛子里的磨石版权都归你一样,一点都不允许反对意见出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9000 于 2014-2-1 21:36 编辑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21:33
    真是保持了你一贯的作风,天下之大独你唯一,像坛子里的磨石版权都归你一样,一点都不允许反对意见出现

    没错,不过有一点不对,那就是我一向开明,大家讲道理。你觉得有理,大可以通过捅死几个人对我进行反驳,证明我是错误的,很简单的事情。不过你自己比谁都慌,何必硬撑呢,下次给你10个胆,你都不敢动刀子,这种事情你自己比我清楚的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2-2 17:25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2-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ma5555 于 2014-2-1 21:40 编辑

    卫嘴子不是瞎喊的,天津土著又贫又损一动真格的就傻,站胡同口跳脚骂街的就是这种货,往东走一过军粮城人就比市里野乎塘沽外地人太多没几个好鸟。这种滚刀肉恨不得你跟他动手。

    点评

    我合计着他就想讹钱  发表于 2014-2-1 21:43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 签到天数: 54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予茶语 于 2014-2-1 22:47 编辑
    T-9000 发表于 2014-2-1 21:34
    没错,不过有一点不对,那就是我一向开明,大家讲道理。你觉得有理,大可以通过捅死几个人对我进行反驳, ...

    呵呵,我说着客气客气罢了,你给我10次机会,我不动刀子是你养大的,反之你自己想吧,自以为是。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21:38
    呵呵,我说着客气客气罢了,你给我10次机会,我不动刀子是你养大的,反之你自己想吧,自以为是

    轻伤认定不是由你说了算的,是由司法鉴定的,你运气好没被抓进去,那是司法鉴定手续不完全,公安玩忽职守,你要是下次再动手,还那么好运?当自己古惑仔,惹了你就要砍人?成年人不懂其他处理方式,你进去了,你2老怎么办,是不是呆看守所吃官司几年也无所谓?没想明白之前,下次你还敢动刀子,我只能说你是脑残。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3第三章
    编辑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4第四章
    编辑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5第五章
    编辑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6第六章
    编辑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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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T-9000 发表于 2014-2-1 21:34
    没错,不过有一点不对,那就是我一向开明,大家讲道理。你觉得有理,大可以通过捅死几个人对我进行反驳, ...

    “没错,不过有一点不对,那就是我一向开明,大家讲道理。你觉得有理,大可以通过捅死几个人对我进行反驳,证明我是错误的,很简单的事情。不过你自己比谁都慌,何必硬撑呢,下次给你10个胆,你都不敢动刀子,这种事情你自己比我清楚的多。” 这是你的原话  别编辑

    你自己在从头好好看看我跟你说了什么? 我对你有什么不敬吗?我只是说了个例子,觉得你说打破眼角这类的这么严 不太相信而已。 你激动什么? 还是你觉得我说上海法律不好了?你们就那么敏感?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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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9000 于 2014-2-1 21:52 编辑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21:42
    “没错,不过有一点不对,那就是我一向开明,大家讲道理。你觉得有理,大可以通过捅死几个人对我进行反驳 ...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至于不爽你的理由,很简单,司法健全的保证是一视同仁,如果小流氓可以随便捅死不负责,那么流氓是没了,但捅死无辜人诬陷对方是流氓的人会变多,公安办事难以界定你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遇到敲诈勒索或者抢劫犯罪行为了,你的用刀伤人行为就没有充分动机。换个说法,有人看你不爽,和你互殴之后,划伤你几刀然后扬长而去,司法不追究,公安不起诉,你觉得合情合理?那凭什么到你这里就是一件光荣值得发帖炫耀的事情?对于你这种行为,我是嗤之以鼻的,另外上海治安就是好,你动手试试?5分钟内直接堵你,饭店,地铁,马路口乃至小区弄堂,到处是摄像头,治安好就是建立在司法健全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的基础上的,不要觉得走后门保你出来多幸运,你的行为本身就是主观上的恶意伤人,看到流氓谁都不爽,脑子里可以想,但你可以动手了?谁赋予你伤害他人身体的权利了?我要是不和你网上说,面对面现实里对驳,你是不是不爽了也要动刀子捅我?这些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还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和理由,真是荒谬之极。

    点评

    ”你的用刀伤人行为就没有充分动机“ ”你的行为本身就是主观上的恶意伤人“ ”看到流氓谁都不爽,脑子里可以想,但你可以动手了?谁赋予你伤害他人身体的权利了? 你说的这些我不懂  发表于 2014-2-1 22:17
    T-9000大哥,我先叫您声大哥 首先,我从心里说,发这贴不是炫耀。其次,我没有想那么多,我帖子里面说了,因为对方是个流氓,所以才发这个帖子。所以你那换个说法,在我这里不成立。最后,别谈地域,你是中国人  发表于 2014-2-1 21:58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23:20
  • 签到天数: 54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予茶语 于 2014-2-2 00:26 编辑
    T-9000 发表于 2014-2-1 21:42
    轻伤认定不是由你说了算的,是由司法鉴定的,你运气好没被抓进去,那是司法鉴定手续不完全,公安玩忽职守 ...

    “轻伤认定不是由你说了算的,是由司法鉴定的,你运气好没被抓进去,那是司法鉴定手续不完全,公安玩忽职守,你要是下次再动手,还那么好运?当自己古惑仔,惹了你就要砍人?成年人不懂其他处理方式,你进去了,你2老怎么办,是不是呆看守所吃官司几年也无所谓?没想明白之前,下次你还敢动刀子,我只能说你是脑残。
    这件事从头到尾你好好看看,不是他们惹了我我就要砍他们我不是古惑仔,我说了是他们逼得我不行我才动刀,我怕被打坏了,就这个理由。 为什么到你那里我就成了欺负人的那一方? 事已至此我不再说了,来论坛之后第一次和人发生口角。反倒你是习以为常。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00:2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9000 于 2014-2-3 23:17 编辑
    茶予茶语 发表于 2014-2-1 21:48
    “轻伤认定不是由你说了算的,是由司法鉴定的,你运气好没被抓进去,那是司法鉴定手续不完全,公安玩忽职 ...


    被人打,不会跑?不会叫救命?你留下来反抗的心里活动很简单,就是“老子有刀,老子怕你们几个喽喽?”,你敢说不是?

    回点评:我是巴柔蓝带,论单打独斗我就不多说了,对付暴力有很多手段,如果只能用暴力解决,等待你的只有监牢铁窗,每年家人过来看你几次,送点衣物,放出来一辈子被人打上劳改犯的商标,在监狱里点头哈腰被人数落欺负。老人被人闲话生个流氓罪犯,身体不适你也只能在里面呆着不能照顾,有孩子的从小在父亲是罪犯的阴影下长大,如果为了一句“自己是男人”而换取这些,我觉得叫愚蠢,男人就是担起责任,做一件事情连家人都不会考虑的,我觉得不配叫男人。

    点评

    请不要侮辱男人这两个字了,也许中国男人并不让人有什么尊严!请保留点正气、人格和自尊!  发表于 2014-2-3 19:47
    虽然我不提倡小兄弟的行动,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运气,但作为一个在刀网上扯大旗的T9000,我对你的专业素质一贯比较认可,虽然不冒泡发言。但今天我感到这话实在不对,是个男人,怎么可以被打就跑或者喊救命?  发表于 2014-2-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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