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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起草管制认定标准的家伙相当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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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5 18: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3-21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方文件:http://www.mps.gov.cn/n16/n1991360/n1991447/2384118.html

    问题:
    1、这些个家伙显然不明白应该首先把刀具分为直刀、折刀两大类来分析。
    2、按照他们的表述,直刀只要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小于150毫米,那么即使开了刃,也不属于管制范畴。那可太好了,这样的刀子谁手里没几把?显然这条标准将导致立法者的目的无法实现(他们的目的大家都明白)。实际执行中,此规定也名存实亡,JC往往突破60/150的限定标准来执行,他们才不听执刀人跟他们讲法律。
    3、对弹簧刀、跳刀的表述前后不符---业内一般不认为线锁、框架锁刀属于弹簧刀,弹簧刀狭义的概念一般只指直跳、侧跳,可以包括各种助力;广义的概念则可以算入轴锁、背锁。实际执行中,JC也是按照后面的表述执行---将背锁、轴锁、线锁、框架锁一概认定为“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

    所以准确的表述应该:
    1、取消对匕首、三棱刮刀的单独表述,一律纳入直刀:已开刃(刃角小于60°?),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
    3、带有自锁装置的折刀(跳刀):......

    外行来立法容易闹笑话,而且立法应该服从于实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 21:5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3-2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健行者 于 2014-3-21 08:06 编辑

    3、带有自动装置的直跳刀、侧跳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 10:19
  • 签到天数: 39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3-2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得了中风的人设计的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2016-5-15 18:37
  • 签到天数: 566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3-2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T头小直怎么也不会中枪了吧

    点评

    哈哈 对啊 他们忘记了Tanto 更证明外行了  发表于 2014-3-21 09:28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15 18:32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3-2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于60°的刀尖,真他妈是个傻逼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9 15:40
  • 签到天数: 5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3-2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不是一向由外行制定规则的吗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4-15 19:02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3-2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多长,不管角度是不是大于60度,带锁定装置就是管制刀具,就是说基本上所有带锁定的折刀都是管制品。

    点评

    三刃木723上火车安检被收过,不是地铁。  发表于 2014-3-24 13:14
    没错 实际上JC就是按照你说的标准执行的  发表于 2014-3-21 09:32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4 10:20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3-2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第二个问题可参照规定第一条,毫无疑问,都属于管制刀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3 08:29
  • 签到天数: 6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3-2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刀、斧头、锤子威力更大,强烈要求天朝正腐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管制。

    点评

    锤子上火车要锤头和柄分离,我上周在车站看到打工的在过安检时把锤头和木柄分离,焊接的钢管锤柄的锤子由于没法分离直接放弃了。四川中部城市。  发表于 2014-3-24 13:17
    哈哈 说的好 所以说这个管制条例就属于掩耳盗铃  发表于 2014-3-21 09:35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27 16:38
  • 签到天数: 39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3-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用词不是让我们这些内行人找茬看笑话的
    是要让大多数外行人能明白能理解这个立法目的
    同时,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向执法者倾斜,让执法者能更方便的执法。

    点评

    非常有道理 谢谢指教 字数字数字数字数  发表于 2014-3-21 09:3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10 09:06
  • 签到天数: 17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3-2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没有问题,并不是说非管制就可以带到公共场所,这么说吧,同样是刀,非管的话是没收或者劝退,管制的直接没收、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3 18:43
  • 签到天数: 31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3-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是双重标准。出了昆眀那事,我还以为龙泉宝剑、棠溪宝剑、户撒刀、藏刀、苗刀等大杀伤力刀具的生产销售者会被取缔呢,结果、、、只能呵呵了

    点评

    呵呵,这个说到点子上去了。如果昆明的事件那些受难者有刀的话也许那些歹徒也伤害不了那么多人  发表于 2014-3-21 19:11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5 18: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湖老刘 发表于 2014-3-21 09:20
    规则没有问题,并不是说非管制就可以带到公共场所,这么说吧,同样是刀,非管的话是没收或者劝退,管制的直 ...

    根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 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5 18: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木头刀子 发表于 2014-3-21 09:25
    标准是双重标准。出了昆眀那事,我还以为龙泉宝剑、棠溪宝剑、户撒刀、藏刀、苗刀等大杀伤力刀具的生产销售 ...

    法律只规定少数民族刀具可以在本地区生产 并未规定只在本地区携带 这一点是非常扯淡的 应该规定只允许他们在本地区携带 否则就是对汉族的歧视政策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5 18: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叨叨催人老 于 2014-3-21 10:25 编辑

    法律和规则只对良民有效 这一点大家都明白 这就是所谓的法理

    禁是禁不住歹徒的  如果还坚持管制 就在实际意义上造成了对良民的伤害 对歹徒的保护

    所以最佳办法是放开管制 予良民以自卫手段 这在实际意义上并不会导致某些人担心的“天下到处喊杀声”  其中的道理与核威慑是同理的

    而且,放开管制并不会导致有司担心的稳定问题,刀毕竟是冷兵器,不是枪炮

    301事件以后,有司该做的选择就是:一、要么修改法律,禁止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以外携带管制刀具(对于东X、藏x分子之类,实际效果等于无 );二、要么对所有人放开刀具管制。

    当然,这最终很可能只会是一个梦---有司既不选择一也不选择二,宁可再发生无数次301,也不准发生一次杨佳。

    点评

    对头!!说的很有道理  发表于 2014-3-21 19:13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7-31 22:55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3-2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执行的严还会有这个论坛存在吗?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弹性很大的

    点评

    对 希望坛子长久保持下去 如果开放刀禁就不需担心了  发表于 2014-3-21 10:2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6 13:3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3-2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aljam 于 2014-3-21 13:52 编辑

    这个规定修订历史来看,吸取了不少合理化建议。制定的出发点就是尽量将刀具的工具属性和武器属性分开,对于"武器"刀进行限制。
    1,避免了正常实用、家用刀具被管制。一类是小直刀,一类是方头大直。家用菜刀水果刀或者切西瓜不至于无寸铁。
    2,对于直刀中其他非"实用"刀具加以限制。一类是三棱,一类是匕首,一类是尺寸超限。并且将他们与正常刀具进行了区分。护手和血槽不是日用刀具必须,日用长度基本剔除。
    3,对于可隐蔽携带的折刀,参考了其他国家的限制理念。认同:可隐蔽携带又具有直刀强度的可锁定折刀危险性。所以对于自锁折刀采取了管制态度,特别是开刀迅速的"弹簧刀"也是国际普遍管制。而没有自锁装置的,仅仅以便于携带为目的的折刀危险性较小,不列入管制。这点主要是携带隐蔽不易被警方、他人防范或查到,所以限制较大。此条也是争议较多的。
    4,这一次的修订比较上一次的标准,明显细化和具体,大大缩减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模糊标准清晰化了。解释权一般在制定部门或者制定部门的授权部门。这是一个好的趋势。
    5 gab标准中未对材质特别说明。各省厅有的出了补充细则:符合上述标准的,不论材质,一律属于管制。也就是非金属的比如陶瓷碳纤维制作的匕首也是管制。需要特别注意。

    至于刀具是否应该管制,管制到什么程度。这是另外一个争议话题,各个国家都有不同尺度,英国就更加严格,也有宽松的。美国各个州管制标准还不一样。
    最后: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是两个概念。并不是非管制的刀具就可以随意携带出入,在一些具体特殊规定中,会被作为危险物品而受到限制。举例:火柴,打火机,汽油 都不属于管制物品,但是在如果搭乘公交车和飞机,还得遵守相关规定,对危险物品的定义 公交车和飞机还不一样。

    点评

    感谢补充 非常专业的解释  发表于 2014-3-21 12:3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6 13:3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3-2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起草管制认定标准的家伙相当外行

    叨叨催人老 发表于 2014-3-21 09:47
    法律只规定少数民族刀具可以在本地区生产 并未规定只在本地区携带 这一点是非常扯淡的 应该规定只允许他们 ...

    83年起就规定只能在本民族地区携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10 20:43
  • 签到天数: 716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3-2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字数字数字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0-1 12:40
  • 签到天数: 49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3-2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跟jcss理论去?{:5_189:}
    该收一样收,最多不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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