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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fual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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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 写这个文章的人根本不懂法 自己去看看正当防卫是怎么认定的 以及相关的案例吧

第二 面对生命威胁的时候 我宁愿杀人坐牢也不愿意死

点评

没错!就是这个意思。摊上事了就不要光想着全身而退,两害相权从其轻者吧。  发表于 2014-6-4 18:50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0-4-21 16:26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6-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法律,这样一来,主动权自始至终都是掌握在侵害方手里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制止一个拿着拖把杆子的人,阻止他继续打一个手无寸铁的女人,就要把这个拿拖把杆子的男人打死或者打残?
    说实在的,我觉得让你们去打你都不一定能把他打伤,首先居然考虑的是这个。。。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过度防卫的限制当然是有必要的,假如两个人为了一点小矛盾,其中一个憋不住火,揍了另外一个一拳,于是这个被揍了一拳的就可以以自身受到侵害为理由,把这个先动手打人的人给打死吗?
    现在关键在于,旁观者见到暴力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制止暴力,而不是以暴制暴。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12-24 00:19
  • 签到天数: 137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见义勇为只是口头表示,你见义勇为了就有法律证明你故意伤人,所以为了不..,就不....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3 18:43
  • 签到天数: 31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6-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ooo 发表于 2014-6-4 14:44
    对过度防卫的限制当然是有必要的,假如两个人为了一点小矛盾,其中一个憋不住火,揍了另外一个一拳,于是这 ...

    如果双方实力过于悬殊,那么强者可以掌控局面,可以制止对方的暴力。如果实力不悬殊,要制止对方的暴行很难,除非出奇招一招把对方打·倒,否则只要反抗就会让暴力升级,然后变成恶性事件。一般情况下,主动犯罪行为都是优势犯罪,优势一方决定了暴力行为的目标和时间,弱势一方没有制止暴力的能力,停止暴力的权力在强者一方,弱势一方除了躺在地上任其摧残之外,就只剩下逃跑一条路了。弱势的人通常都是忍让和低调做人,不逼到忍无可忍的地步是非常不想主动出手的,一旦弱者主动出手报复,通常都是抱着共亡的决心的,后果很惨重。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木头刀子 发表于 2014-6-4 15:08
    如果双方实力过于悬殊,那么强者可以掌控局面,可以制止对方的暴力。如果实力不悬殊,要制止对方的暴行很 ...

    在一个健康社会里,你描述的这种情况恰好是在很多时候都可以避免的,那就是看客们一起行动起来去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果施暴的人有杀伤性武器,比如刀或者火器,那么不上前阻拦还情有可原,但是当实施暴力的人并没有杀伤性武器时,例如这个人拿着拖把杆子,5个小伙子一起上难道就不可能夺下来吗?难道就不可能把这个行凶的人按在地上或者墙角边,只要等待一两分钟,就可以交予警察处理了。
    其实,东莞小月月被汽车来回碾压致死的事,恰好说明了,人并不是怕自己阻止暴力的时候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伤害,而是人心冷漠了,不管什么事哪怕根本就没有暴力,只是伸个手就能帮的忙,也不会去帮的。

    点评

    现代社会竞争太激烈,看客想帮忙一是怕掉进法律陷阱,二是怕万一不小心脸面被歹徒弄伤,这样就会降低职业竞争力,你抓住了歹徒但你的脸部受伤怎么赔?你衣服弄破了谁来赔?中低档的衣服也上千块呢。  发表于 2014-6-4 16:5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9-7 05:36
  • 签到天数: 119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TheOrc 发表于 2014-6-4 14:04
    第一 写这个文章的人根本不懂法 自己去看看正当防卫是怎么认定的 以及相关的案例吧

    第二 面对生命威胁的 ...

    腾讯网的两个案例你看下,

    2010年的除夕夜,怀孕9个月的小雪和丈夫王某在卧室中看电视,此时小雪的前夫陈某拿着刀醉汹汹的闯进卧室,划伤了小雪。王某在与陈某搏斗中,把后者刺死,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附带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我还在憧憬着初为人父的喜悦,没想到噩梦已经降临。”庭审时,王某说着说着就哽咽地哭出声来。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他又两度落泪,称“在我和妻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我该怎么办?”

    像王某这样的遭遇,绝非个案。2003年,打工妹吴金艳为了阻止两名男青年性侵宿舍的另一名女工,刺死其中一人,结果被逮捕。虽然最后被判无罪,但是已经坐了10个月牢。

    能解释下这两个案子是属于什么防卫???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国的司法体系确实应予以谴责鞭挞,让那些不干人事的人大,政协,院士,官僚爬的比蜗牛快一点。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Foxfly 发表于 2014-6-4 16:04
    腾讯网的两个案例你看下,

    2010年的除夕夜,怀孕9个月的小雪和丈夫王某在卧室中看电视,此时小雪的前 ...

    这两个故事根本没有说清楚情况 是不能当案例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18 00:41
  • 签到天数: 8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行法律本来就有无数荒谬点,主要用来管好人而非管恶人。不过楼主不要忘了邓玉娇那个携刀恶女最后不也无罪释放了么?中国其实还只是外表法治内里人治的国家,只要当事某方会闹都能枉法。

    与之相比反倒显出美国的不退让法更合天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11 00:52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靠法律?现在法律不能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才导致大家争相违法去达到自己的利益实现。

    光头男实现自己的目的也不是靠的法律,是信的他的“神”。

    当你相信法律时,你就发现法律不鸟你。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7-10 22:2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6-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cpbng 于 2014-6-4 22:19 编辑

    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正好复习到刑法中正当防卫这一块。贴出来,大家看一下。
    基础知识概述
    (一)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
    2.侵害紧迫性。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只有在不法侵害是真实地发生的情况下,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
    (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3)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对象
    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因为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作为,它通过人的一定的外部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害意图。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客体。
    缺乏防卫客体的防卫第三者的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防卫第三者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第三者而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
    3.防卫第三者而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防卫人意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认识】
    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正当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者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防卫意志】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
    (1)防卫挑拨。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
    2.结束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
    (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人之所以必须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不需通过正当防卫排除其危险。
    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称为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以后,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属于不法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指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
    考点精析:
    在不法侵害是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害人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防卫。例如,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5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乙成立正当防卫。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7-10 22:2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6-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cpbng 于 2014-6-4 22:2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本条第三款才成立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9 07:05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6-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xcpbng 发表于 2014-6-4 21:54
    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正好复习到刑法中正当防卫这一块。贴出来,大家看一下。
    基础知识概述
    (一)防卫起 ...

    看似挺全面,但给法官枉法扯蛋留了很多空子

    点评

    想成立正当防卫首先得看当事人自己怎吗说的。如果说得不对,肯定没戏。大部分是死在自己的笔录上边的。  发表于 2014-6-4 22:36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就此贴咨询了某法律科班出身现从事体制内相关工作的人员。表示第一条基本是事实,后几条还没遇到过,尤其是二,完全没听说过,基本可以断定为无稽之谈。以上仅供参考。大家最好就此贴内容多咨询下身边真实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然后综合下看到底哪几条是在当今法律体制下确实存在的,哪些是虚构的,或者说,危言耸听的。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7-10 22:2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6-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在司法考试培训上听了个案例:一男欲强奸一女,但女方趁男子不注意把男子推入粪坑。该男子不会游泳,请求女子救他,但是女子不但没救还用砖块砸死了该男子,后法医鉴定该男子死于钝器伤。问该女子成立正当防卫不?
    大概其是这意思,记不太清了。
    一方认为,该男子意欲实施强奸,属于无限防卫,女子无罪。
    一方认为,该男子明显已经无力实施强奸,女子防卫不适时。
    哪方观点成立?都有理。最后法院判女方正当防卫。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7-10 22:2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6-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麦当劳事件,你说看见双方在打架,你过去把光头放到,那是不成的。
    如果你说看到光头在用铁棍猛击受害人头部,哪吗你把光头放到是可以的。
    但是这两种情况都必需有证据才可以。比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等。

    点评

    就怕完事了,被光头的家族一威胁,那姑娘自己都说是闹着玩的  发表于 2014-6-7 01:05
    这说的对,关键是证据和证人证言,关键是完事儿了,见义勇为的没有充足的证据,而且不用暴力手段基本没法终止对方施暴,再碰上和稀泥的警察和法官,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发表于 2014-6-5 06:29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6 13:3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6-4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 我是信不过的 所以 我按自己的良知来办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9-17 01:37
  • 签到天数: 387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5 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到底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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